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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和本实施细则(试行)实施前已经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时,需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暂缓注册后重新申请的人员,应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
第十四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中小学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申报系统进行填写相关信息,打印注册申请表,向学校提交相关注册材料,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注册。
第十六条 各县(区)教育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并将结论填报至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模块中;市(州)教育局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并 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模块中填报有关信息;省教育厅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模块中填报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定期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提前进行公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应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
第十八条 各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其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粘贴注册结论贴。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警告,并视情况暂缓注册两年或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合格的,撤销注册。
第二十条 任教学校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地方教育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二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指教师包括专任教师,从事学校管理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先在行兰州市榆中县、城关区试点,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在全省施行,具体时间与步骤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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